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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注册流程

2020-02-21 22:34:20 7153

很多一级建造师证书人才对其注册流程不是很熟悉,或者说是一知半解,小编本着服务为上的理念,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一级建造师证书挂靠的注册流程,即从注册受理到通知。    

一级建造师证书挂靠.jpg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二、变更注册: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三、增项注册: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四、重新注册: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五、注销注册: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 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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