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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一篇关于建造师等证书挂靠现象的治理建议的官方回复

2020-02-22 17:02:24 7776

    最近,国家对于目前建筑市场证书挂靠乱象做出了严厉打击,比如开通四库一平台,又比如即将联网的社保。然,挂靠现象仍是屡禁不止,甚至还衍生出了各种应对手段。于是,就有网友就当前证书挂靠现象在重庆城乡建委公开信箱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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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关于当前出现的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证件挂靠现象的治理建议

    市政府领导,你好!

    国家近段时间采取了社保联网等手段开展打击职业资格挂靠,实施动态监管。虽然效果有所起色,然猎证的企业依旧大量存在,而且针对新规出现了转社保要证但不要人的现象,各招聘网上、猎证网上依旧是中介机构的代招垄断,没有一家是单位直招。以建造师为例,全是要有职业资格证且转注B证或考B证,购买社保五险但不买公积金,只挂证不坐班。项目建设过程中,真正做到人证合一全职执业的实在太少,从你们每次的职能检查报告中也能证实依旧有人证分离的事实,建造师、监理人员等岗位脱岗的清形。鉴于此,建议政府除了现有的应对措施外,还应进一步细化。以建造师为例,从三个方面予以落实:

    一方面就最低资质企业,每月固定时段,各企业向政府监管职能部门报送所在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姓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据此确认企业实际注册执业人员,以监管满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要求与否。对于未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只有社保缴纳记录,没有工资支付(连续三个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没有公积金缴纳记录,除个人因生病住院、事假、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刑事处分等事由致使企业未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福利外,一律以挂靠论处,依照《注册建造师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并纳入黑名单。企业伪造工资表等事项,由工商、社保、建委等多部门依法查处。

    一方面针对在建项目执业的建造师而言,我市有监理单位每月25日前向政府监管职能部门报送监理月报的规定,那么应当在月报中单独有反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月执业天数、具体缺席时间等事宜;对于未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的建造师,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监理单位谎报应依法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予以处理,纳入黑名单中。

    一方面,针对挂靠渠道,市政府应联合广电、公安等部门,对于各人才招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予以治理,屏蔽挂靠、聘证、不坐班等字样,正常的信息应有任职岗位、岗位职责及工作简述等基本信息,还职业资格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遏制挂靠。对于打着人才中介而实际猎证的中介咨询机构,应按散步虚假信息等将其纳入非诚信企业等予以处理。

    说明:

1、渝建委信箱[2017]20,市建委回复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已经包含了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购买住房公积金等福利的要求,那么政府审核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的建造师注册申请中所需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初始注册还是延续注册,都应该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就应该包含公积金缴费记录。如果没有,这显然不构成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存在以欺骗方式骗取注册的情形,理当不予注册;注册后发现此情形,企业不限期整改,证书注册机关理当予以注销。

2、注册执业人员与受聘单位如果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就存在劳动付出和劳动回报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是每月足额支付工资,即使有纷争,总不能连续三个月都如此吧。我市有最低工资标准,只有社保缴费记录而没有工资支付等,劳动者又不亲自就此事到政府予以澄清说明,又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这绝对是挂靠。原因很简单,没有劳动付出就没有劳动回报。

3、就项目现场注册执业人员而言,注册执业人员在项目现场执业是劳动付出的一种形式,如果注册执业人员脱岗,不履行注册执业的职责与义务,发生质量安全隐患甚至事故就是家常便饭;企业不可能花钱白养闲人,默许这样的人存在(企业老板直系亲属可能除外),因此已项目备案并锁定的注册建造师,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现场执业,是对法律的蔑视,收取费用就是挂靠,政府皆应依法办事。

 

    政府的回复内容如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您的来信回复如下:

1、当前,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2、住建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执业人员注册后的执业管理动态监管办法,意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3、若在后续动态监管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建议,请提出具体方案,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本邮件承办单位:市建委审批中心

                                     感谢您对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于这件事,您是怎样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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