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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住建厅文件一窥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标准动向

2022-05-12 17:35:41 805

近日,360建筑网获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不再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检查的通知”,其主要依据中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标准,笔者查阅了很多官网,该标准意见稿还未在官网不发,住建厅应该拿到的是内部资料,通过该意见稿,我们可以一窥建筑设计行业人员未来的动向。

我们知道,注册消防工程师从2015年开考,然而考证大军们还未拿到证书,就迎来了消防资质取消的文件,热度非常高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从此步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即使至今,消防工程师依然需求极少,其价值可想而知。同时,资质弱化意见稿的发布,让注册界一篇哀嚎,尤其是设备专业的注册给排水工程师等反响强烈,大量的反馈意见如雪花般飘向住建部。笔者一直觉得大家不必过于惊慌,后续政策依然会推荐注册制的发展,而通过贵州住建厅官方发布的文件可见,这完全可笔者曾经预想的高度一致。

注册工程师证书方向

在这里,笔者摘录了大家关系的从业人员要求,并对此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第八条(基础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解读:对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年龄设置了限制,60岁退休年龄;

(三)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3人。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解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是最为基本的工程,而其他专业工程,本次对技术负责人提出了一个“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要求,也就是技术负责人要必须是注册师,你还怕注册证书沦为废纸吗?如果该专业没有实行注册制,那也应具备该专业的高级职称。这样的改革是符合建筑发展方向的,我们之前的要求过低,对于技术负责人仅仅要求具备中级职称即可,而中级职称从事该专业工作5年就可以评定获取,其技术水平很难达到技术负责人和审核的要求;

(四)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特殊消防设计机构) 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解读: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机构,对技术负责人要求更高,既要求是注册工程师,又必须是高级职称,同时具有10年该行业工作经验, 还要求主持过不少于3项的特殊消防设计工作,5年内没违反建筑法。满足这样要求的人才,其价值进一步提高。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3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解读: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机构,不光技术负责人要求配置注册工程师,同时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也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师,进一步提高整体专业技术水平,而这也是注册证书一个新的去处,或许很多注册师特殊消防设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要求,但基本都能满足专业人员的要求,因为你只要持证的从业人员即可。

(三)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具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试验验证和模拟分析的能力。

第十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 从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解读:对于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要求,基本等同于特殊消防设计机构,因为审查机构是消防设计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配置,才能完成此项任务,自然要求较高。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解读: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纸审核,一般有主审,和复审组成,根据不同的分工,对各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师。

 

第十一条(消防查验、现场评定机构) 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及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解读:对消防查验、现场评定机构的配置要求相比较,没有那么严格, 但是技术负责人对于注册师的要求依然雷打不动,必须配置。

(二)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解读:同上,只是人数配置上略有减少。

(三)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机构) 从事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解读:全过程咨询一直是国家主推的模式,一个是EPC,另外一个就是全过程咨询,当然我们的全过程咨询人才大量缺乏,这需要很多综合能力的人才,提高对注册的配置,说明向国际接轨的道路上又更进一步。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解读:同上,对专业技术人员也有了注册配置的要求,注册工程师的舞台越来越宽广。

(三)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要求。

第十三条(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下列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服务活动,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活动,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结论清晰、明确;

(三)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活动,编制消防查验报告;

(四)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活动,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结论清晰、明确;

(五)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和档案资料管理等的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执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解读:对证书挂靠的打击,依然在进行中。将来证书挂靠价值不在,但是持证人才的价值将会进一步提高。

第十五条(合同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应当由不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第十六条(签章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本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解读:无论是项目负责人还是技术负责人都需要加盖执业印章,你的证书你做主,你的印章你把关。

从以上摘录的还未发布的意见稿可以看出,几乎所有消防相关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均增加了对注册师的要求,这和曾经的一级建造师殊道同归,一级建造师挂靠用在资质的需求减少了,但是用在项目上的却越来越多。而从这个意见稿,我们也基本可以判断,勘察设计行业也大概率会跟进,对于专业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人员(设计师)对于注册配置的要求, 说白了就是,将来设计院,不光要有几个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资格,同时专业设计师也需要配置一定的注册工程师,而不是现如今,毕业生就来画图设计, 提高技术人员的门槛,自然设计质量也会得以提高。所以,持证的从业证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得以提高,持证全职,再也不同担心中级的证书挂靠被查了。 希望住建部抓紧跟进勘察设计这块的改革,我们拭目以待,这一天应该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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